第227條 裁判正本之送達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2.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