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條 裁判之宣示方法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2.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3.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