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7條 保全之證據之保管機關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2.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