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二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2.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親屬,許其在場。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