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2.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3.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