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條 勘驗時之到場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2.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3.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