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條 勘驗之處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