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1條 行鑑定時當事人之在場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2.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