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條 鑑定報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2.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3.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