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條 鑑定之必要處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2.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