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2條 出示許可書及證明文件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2.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