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條 於法院外為鑑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2.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3.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