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條 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2.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