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條 聲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及時期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2.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