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條 囑託訊問證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2.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受託訊問證人時準用之。3.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