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條 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2.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