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條 證人之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2.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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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350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要旨:
證人年尚未滿八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