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條 證人之隔別訊問與對質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2.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