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條 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2.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