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條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