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條 拒絕證言(公務員)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