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