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條 陪席法官之訊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