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條 被告在庭權之限制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