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1條 當事人在場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2.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