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5條 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有理由)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