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2條 聲明異議之處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前條之異議,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2.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3.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4.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