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6條 詰問次序及續行訊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2.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