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4條 覆主詰問之範圍及行覆主詰問之方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2.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3.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