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3條 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2.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