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2條 反詰問之範圍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2.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