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1條 新型態證據之調查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2.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