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2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事實審法院本於調查所得之資料,以自由心證認為證言一部為真實者,固得採取或捨棄其一部,以為裁判之根據,但其所以採取或捨棄一部分之心證理由,應詳為闡述,方足以昭折服。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 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 所不許。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117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證據之證明力,雖得由法院以自由判斷,然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須 不違背一般經驗之法則。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15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證據由法院自由判斷,故證人之證言縱令先後未盡相符,但法院本於審理 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一部分認為確實可信予以採取,原非法所不許。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253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精神是否耗弱,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 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斷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95 年度第 9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第十九條已修正」。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578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刑事訴訟以發見真實為目的,共同被告就同一事實之一部或全部所為不利 於己之陳述,互有出入時,應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詳為調查,斟酌各方 面之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其孰為可信,不得因彼此陳述偶有紛歧,即全 部予以捨棄。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9 月 26 日 95 年度第 19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本則判例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範圍內,不再援用。」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47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如證據之 本身依照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疑竇時,則遽難採為 判決之基礎。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206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94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要旨:
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之,要必先有相當之調查,始有自由判斷之可言,故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如未踐行調查程序,即不得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118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6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係採真實發現主義,審理事實之刑事法院,應自行調查證據,以為事實之判斷,並不受民事判決之拘束,如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與認定事實有重要關係,仍應予以調查,就其心證而為判斷,不得以民事確定判決所為之判斷,逕援為刑事判決之基礎。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95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已修正」。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59 年台上字第 299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63 條
要旨:
當事人於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可隨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原判決對於上訴人等所舉證人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上訴人等於第二審始行舉證,係屬事後串飾無可憑信,悉予摒棄,其自由判斷職權之運用,顯與證據法則有違。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470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379 條
要旨:
有罪判決書所憑之證據,以足以證明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必要,若所憑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不相符合,即屬證據上理由予盾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