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 證據裁判主義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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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33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要旨:
軍公教人員眷屬配給實物,原應由與眷屬同居之軍公教人員領取,上訴人之父與其長子(即上訴人之兄)同住時,其配給實物由長子領取,及至遷移而與上訴人同住時,自應由上訴人領取,縱該長子未於其父遷出時,報請取銷配給實物,以致上訴人重領,除有詐冒重領之故外,衡情殊難歸責於上訴人,原審並未查有上訴人故意詐冒重領之確切證據,徒以其父隨長子同住計有兩年,推定上訴人明知其父之配給實物已為其兄報領,而重複冒領,持為論罪之根據,對於其兄應於其父遷出時報請取銷配給而不報請一節,則置之不論,顯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法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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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65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要旨: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 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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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93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要旨: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以意圖供行使之用為構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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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275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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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1 年台上字第 309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要旨:
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