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條 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2.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3.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4.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