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條 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

1.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3.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4.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