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1條 扣押物之聲請撤銷扣押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2.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