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 扣押物之發還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2.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