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條 扣押物之變價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2.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