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條 扣押後之處置(看守,保管,毀棄)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2.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3.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