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條 扣押後之處置(收據,封緘)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2.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