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條 附帶扣押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2.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