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條 扣押之執行機關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2.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其事由。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