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條 扣押之限制(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