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條 搜索票

1.搜索,應用搜索票。
2.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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