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條 扣押之限制(一般公物、公文書)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