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 搜索之客體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2.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