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條 停止羈押(責付)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2.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