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 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1.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2.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3.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4.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5.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