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
1.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3.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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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2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
要旨:
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 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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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2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
要旨:
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 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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