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2條 羈押(要件三)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前一頁 下一個